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当代大学生的精神风貌,鼓励学生参加各项有益的活动,并对大学生所作成绩予以肯定,根据河财政学〔2011〕3号文件《15vip太阳集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并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作为评定综合及单项奖励的直接依据,作为评优评先评奖学金、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党员组织发展和就业推荐的重要参考指标,测评成绩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方式遵循定量与定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考核。
第四条 院团委素质拓展部制定并公布实施综合素质测评积分管理制度,对本制度有最终解释权。
第五条 本院综合素质测评积分实行分年级管理,年级辅导员对综合素质测评积分有最终审批权,素质拓展部根据审批材料进行技术性操作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15VIP太阳集团在读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七条 素拓加分每月公示一次(电子版),在每月素拓加分公示之后,三天之内相关负责人可对有异议的地方上报素质拓展部。上报内容仅可包括加分分数修改和因部门工作遗漏进行的加分条补交,且经素质拓展部核实后可以修改。上报时间应在规定时间内,逾期不予处理修改。
第八条 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总评。
第二章 指标体系和测评方法
第九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包括学业成绩、基础素质测评成绩和发展素质测评成绩三部分。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采取以下计算公式:
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学业成绩*80%+基础素质测评成绩*10%+发展素质测评成绩*10%
第十条 学业成绩依据《15vip太阳集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相关要求,主要考核学生专业知识学习情况,以参评课程平均成绩作为衡量标准。其计算公式为:
参评课程平均成绩=∑(课程成绩*该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第十一条 素质测评成绩共分为两部分,满分为400分。基础素质120分和发展素质280分,其测评和操作方法如下:
(一)基础素质测评成绩,满分为120分,主要考查学生政治思想及日常行为综合表现,学生只要符合以下前四项要求即可得120分;基础素质测评成绩依据扣分项扣分。其要求为: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当学年无不良表现者,每人加30分。
2、学生应加强自我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严格遵守学校、学院安全管理规定,对于使用违规电器者,学院一经发现,扣除该项分数,无违反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者,当学年加30分。
3、刻苦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诚实信用,严以律己,自觉履行义务,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者,当学年加30分。若未积极参加跆拳道、太极拳、啦啦操等体育活动,非正当理由,每人扣10分。此外,学院鼓励一人一项目,发挥自己的特长。
4、学生应遵守学校及学院纪检、安检、卫检的有关规定,勤俭节约,自立自强,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卫生意识,若严格遵守学校及学院的各项纪律,无不良表现者,当学年加30分。
(二)发展素质测评成绩,旨在鼓励学生全面发展,采取记实累加的方法获得,根据学生表现累加奖励分数,直至加至满分280分,超出部分不再作为素质拓展成绩计算,但作为评优评先参考。其加分事由参照分则,主要包括思想政治与道德素养、学习科研与实践创新素质、寝室安全纪律和卫生、文艺与宣传、社会实践、体育比赛、学生干部、扣分项目等内容。
第十二条 累加分数要遵循加分有据、加分公平、加分科学的原则,获奖以证书或者文件为据。除依第十五条内容的获奖证书加分按照实际情况而定外,其余获得证书期限在3个月之内为有效证书,以证书上标注的日期为准,超过时间期限无效。
第三章 素拓加分分则
第一节 学习科研与实践创新素质
第十三条 奖学金加分如下:
|
一等奖学金 |
二等奖学金 |
三等奖学金 |
国家励志奖学金 |
国家奖学金 |
单项奖学金 |
加分 |
12分 |
10分 |
8分 |
14分 |
16分 |
6分 |
第十四条 每学年结束按照年终绩点排名第一名加18分,以后每次递减2分,仅限前五名。
第十五条 在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期间,参加国家统一集中组织,并发放的通用型、能力型、职业资格类证书者,每人凭单张证书可加10分(每张证书仅计算加分一次,多张证书可累计加分)。但是,证书加分需满足国家统一组织标准,符合证书性质条件,机动车驾驶证等类型证书不计入加分。
证书举例 |
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导游资格证、旅游计调师证、教师资格证、证券从业资格证、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人力资源证、银行从业资格证、初级会计证、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公共关系从业资格证等 |
注:证书奖励加分每学期核加一次,每学期末由各班生活委员负责统计本班同学本学年所取得的各项证书,需附带证书复印件;证书奖励加分不得重复,如发现有重复加分者,该项积分全部扣除,并扣减综评分8分。(证书有效期须处于可进行素拓加分的对应学期内)
第十六条 参加挑战杯、三创、互联网+等,与上述相同性质的比赛素拓分评定标准:
阶段 (级别) |
队长 |
队员 |
校级:参加初选未进入复赛 |
8 |
5 |
进入复赛未进入决赛 |
9 |
6 |
进入决赛未获奖 |
12 |
8 |
获三等奖 |
15 |
10 |
获二等奖 |
18 |
13 |
获一等奖 |
21 |
16 |
获特等奖 |
24 |
19 |
省级:获三等奖 |
27 |
22 |
获二等奖 |
30 |
25 |
获一等奖 |
33 |
28 |
获特等奖 |
36 |
31 |
国家级:获三等奖 |
39 |
34 |
获二等奖 |
42 |
37 |
获一等奖 |
45 |
40 |
获特等奖 |
48 |
43 |
另:同一比赛取最高的荣誉加分,不可重复加分。报名参加比赛进行院级选拔并未进入校级的队伍,经团委老师同意,项目负责人(队长)加5分素拓,队员加3分素拓;作品若被推选到校里,则队长加8分,队员加5分;入选省级、国家级等的时候,队长和队员根据层级增加相应分数,但是同一作品只取最高层级加分;一名学生参与多个小组,进行报名参赛时,只可加分一次,不进行累加。本条未明确列举的比赛活动,视其比赛难度、比赛性质等不同,在进行加分时可参考该素拓分评定标准,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酌情增减。
第十七条 本院学生积极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以获奖证书为依据,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中队员所对应获奖等级加分,获得多个层级证书的,只取最高的荣誉加分。
第十八条 鼓励学生积极深入社会和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和社会实践活动,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寒、暑假期间,学生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深入社会开展调查研究,社会实践报告或调查报告获国家级特、一、二、三、优秀奖者,分别加50分、46分、42分、40分、38分;获省级特、一、二、三、优秀奖者,分别加30分、26分、24分、22分、20分;获校级特、一、二、三、优秀奖者,分别加18分、15分、12分、10分、8分。(活动以赛制进程为参考与评奖标准一致)(同一作品均获奖时,不重复加分,按高分计。)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获得省级、市级、校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者加18分、16分、14分。关于优秀团队加分见下表:
|
优秀团队 |
队长 |
队员 |
校级 |
17 |
12 |
省级 |
32 |
27 |
国家级 |
47 |
42 |
第二节 学生干部
第十九条 学生干部在工作中要有工作责任感和大局意识,立足本职,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有重复担任学生干部者,不再重复加分,以最高分为加分项。各部门属于学生干部本职工作部分不可另行加分。运动队队长、副队长等同类管理性质人员的任职加分算入学生干部任职工作加分。
院学生干部承担非本职工作的,院学生会团委各部门、党务中心、资助部的有关负责人可向素质拓展部递交加分条。各部门针对本部门学生干部的额外加分,每月不得超过8分,该加分可与任职加分累加。
校学生干部承担非本职工作的,由校组织的有关负责人或者校学生干部个人向素质拓展部提交校级组织开具的加分条,并请提供图片证明,校级组织直接向素质拓展部转交的加分条作为参考凭证。针对校学生干部个人的加分条,每月实际加分不得超过14分,该加分可与任职加分累加。
本条所说的非本职工作,应当是学生干部本人所在的学生部门工作范围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型工作。对不满足非本职工作要求、不符合相应加分条件的建议加分,加分人员可依照素拓条例,并经相关负责人的批准,酌情增减。
第二十一条 学生干部参与校、院办公室值班,不进行加分,班级调动学生参加院系办公室值班时,值班学生每次加2分,每月不超过4分,班委不另行加分。
第二十二条 院系各学生干部具体任职加分如下表(此表中基础分只为各学生干部任职期间基础加分):
职务 |
基础分 |
学生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 |
18 |
学生会副主席,新闻宣传中心主任 |
17 |
新闻宣传中心副主任,团办、学办主任,各部部长(负责人),青协会长,科协主席,艺术团团长、团支书 |
16 |
各部副部 |
12 |
各部干事 |
8 |
班长,团支书 |
12 |
班委(除班长、团支书外) |
8 |
寝室长 |
8 |
院(校)队队长 |
8 |
院(校)队副队 |
5 |
院系学生干部以及班长、团支书评议分标准:
注:院系学生干部及班长、团支书任职分由基础分和评议分组成。
当每月学生干部的监督评议人(见下段)评议该学生干部不合格,需由团委老师再次进行确认,双重审核确定为不合格后,该学生干部当月任职分清零。院系各学生干部的监督评议结果将和每月的加分材料一起上交给素质拓展部,最终评议结果交由团委老师审核。
本条例的监督评议范围及关系如下:
(一)团委老师监督评议学生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学生会副主席、团办和学办主任、新闻宣传中心主任、新闻宣传中心副主任、各部部长(负责人)、青协会长、科协主席、艺术团团长和团支书。
(二)各部部长监督评议各部副部,青协会长监督评议青协副部,科协主席监督评议科协副部,团校负责人监督评议团校副部,团办、学办主任分别监督评议团办、学办副部。
(三)各部副部监督评议各部干事。
(四)各年级辅导员监督评议各自年级的班长、团支书。
另:若院系学生干部、班长和团支书因未能及时转发通知到班级群或有其他不规范行为,使部分学生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在每月的素拓加分表公布的公示期内,学生可选择实名或匿名向素质拓展部邮箱huel_xsstb@163.com投稿,对该学生干部进行举报。经查明,若举报情况属实,该学生干部当月不再加评议分,且任职分清零。
(五)关于学生干部离职
若学生干部在每月十五号之前(包含当日)离职,当月评议分和任职分清零;若学生干部在每月十五号之后离职,当月评议分清零,任职分扣除一半。
第二十三条 校级学生干部具体任职加分如下表:
职务 |
每月职务分 |
校团委副书记,校学生会主席,校科协主席,校社联主席 |
18 |
校级副主席,团委主任、部长 |
17 |
校级各部门部长 |
16 |
校级各部门副部,社团会长、支书 |
12 |
校级组织干事 |
8 |
第三节 竞技类比赛
第二十四条 凡参加健美操、跆拳道、啦啦操训练者,每人加12分,教练、队长额外加8分。代表院系参加校级以上比赛者,每人每次加2分,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再加8分、6分、4分,获奖加分与参赛加分不得重复加分。凡参加上述训练者请假超过三次以上,每次扣2分训练分。若获得名次,则不重复加训练分与参赛分。
足球、排球、篮球、田径、礼仪、主持人、舞蹈、辩论队等院队训练按总分扣减制,每月总分6分,一周保证训练两次及以上,请假一次扣一分,若每月训练次数不够,酌情扣分,与队长及副队长的固定任职分互不影响。素拓部抽查若发现有运动队成员未请假且不到场的情况,扣除其一半素拓分数;若发现两次及以上,该成员不再进行训练加分。加入多队者,不重复加分。各队负责人上交加分材料时,应当提交训练证明材料,需包含合照图片、训练情况说明等内容。针对项目运动队、艺术团和辩论队的训练加分,素质拓展部采取不定时抽检的方式进行监督。具体为每月初各队负责人需要向素质拓展部递交训练计划(训练时间、地点和人员),素质拓展部将组织人员进行实地监督。监督内容主要为各队是否存在瞒报训练人数、训练次数是否达标等。对未按照规定落实请假程序和其他相关规定的,队长、副队长本月任职分扣2分,有相同情况达至三次及以上时,该队长、副队长本月任职分不再加分。
第二十五条 院辩论队参加校级、院级辩论比赛分别加5分、2分,获得校名次按名次从10分每名次递减2分,获院名次者按名次从8分每名次递减2分,上述获奖加分不与参赛加分累加。
第二十六条 本院所有学生参加国家级单项体育比赛者每人加12分,获奖者奖项按等级排,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0分,27分,23分,奖项按名次排,获得前8名依次从第一名到第八名从30分每名次递减1分。作为院队队员参加国家级团体体育比赛者每人加10分,获奖者奖项按等级排,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5分,22分,18分,奖项按名次排,获得前8名依次从第一名到第八名从25分每名次递减1分。上述获奖加分不与参赛加分累加。
第二十七条 本院所有学生参加省级单项体育比赛者每人加8分,获奖者奖项按等级排,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5分,22分,18分,奖项按名次排,获得前8名依次从第一名到第八名从25分每名次递减1分。作为院队队员参加省级团体体育比赛者每人加5分,获奖者奖项按等级排,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8分,15分,12分,奖项按名次排,获得前8名依次从第一名到第八名从18分每名次递减1分。上述获奖加分不与参赛加分累加。
第二十八条 本院所有学生参加校级单项体育比赛者每人加5分,获奖者奖项按等级排,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8分,15分,12分,奖项按名次排,获得前8名依次从第一名到第八名从18分每名次递减1分。上述获奖加分不与参赛加分累加。
第二十九条 本院学生参加本院举办的体育比赛和体育活动,每人每次加2分,获奖者奖项按等级排,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分,8分,6分,奖项按名次排,获得前8名依次从第一名到第八名从10分每名次递减1分。上述获奖加分不与参赛加分累加。
第三十条 凡参加学校体育球类比赛者,每人加5分,比赛出线每人加8分,获得名次者则依次从第一名到第八名从18分每名次递减1分加分。凡参加学院体育球类比赛者,每人加2分,获得名次者依次从第一名到第七名从9分每名次递减1分加分。上述获奖加分不与参赛加分累加。(替补选手不上场不给予加分,送水等后勤工作均为本职工作,不给予格外加分)
第三十一条 凡在校运动会中参加团体趣味项目比赛者,每人加2分。参赛团队获得1、2、3名的,其团队成员每人加8分、6分、4分。团体比赛不再另设训练加分。上述获奖加分不与参赛加分累加。
第三十二条 凡参加校运动会开幕式中学院入场方阵者,每人加3分。方阵表演获得一、二、三等奖的,方阵成员每人加8分、6分、4分,训练不加分。上述获奖加分不与参赛加分累加。
第四节 纪检、卫检评分细则
第三十三条 纪检评分细则(此扣除的为基础素拓分)
(一)纪检抽查中,点名迟到者,每人次2分。每旷课1学时扣除3分。点名中若发现代替他人答到者,每人每次扣综评积分3分。连续三次点名未到者,取消该学年奖学金评选和一切评优评先的资格。
(二)对于校、院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会议、讲座,无故不参加者,或者不服从安排者,每人每次扣素拓分3分;对扰乱会场或其他集体活动场所秩序的学生每人扣素拓分6分。
(三)学生干部如有值班未到且未请假的情况,每次扣除2分。
(四)学生干部如有不当言行,诋毁学校、学院声誉的情况,经调查属实,据情况扣2-10分,情节严重者,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罚。
(五)有谩骂老师、打架斗殴等不良行为者,扣10分,同时取消当年评比资格,全院通报批评。
第三十四条 卫检评分细则(此扣除的为基础素拓分)
(一)对于院卫检每周的宿舍卫生例行检查,每周各个年级评出来两个优秀宿舍,每人加素拓分2分,各个年级评出来最差的两个宿舍,每人扣素拓分2分。
(二)对于连续两次被记差寝的宿舍,全体成员写出书面检讨,扣除素拓分8分。
(三)对于校宿管委通报批评的宿舍(不合格宿舍),宿舍成员须写出书面检讨,扣除素拓分6分,寝室长7分。
(四)对于累计两次(含两次)被校宿管委通报批评的宿舍,扣除宿舍成员素拓分8分。
(五)严禁在宿舍楼道内扔垃圾,一经发现,全院通报批评,进行书面检讨,并扣除素拓分8分。
(六)对于拒检的宿舍,每人扣3分;对检查人员指正问题不予理睬或态度恶劣者, 根据情况严重程度给予相关人员全院通报批评,扣除素拓分6分。
(七)在校、院组织的文明寝室评比活动中,积极参与,荣获“标兵寝室”称号的寝室,寝室长奖励素拓分7分,寝室成员奖励素拓分6分;荣获“文明寝室”称号的寝室,寝室长奖励素拓分4分,寝室成员奖励素拓分3分。
(八)在校院组织的文明寝室评比活动中,不积极参与消极应付者,经相关老师或具体负责人批准,酌情扣除其素拓分2-3分。
(九)夜不归宿一次扣除素拓分2分,一周内如有多次,每次按照2分累扣。
第五节 文艺与宣传
第三十五条 对于报名参加各项知识竞赛、征文比赛、演讲比赛、趣味英语大赛、星火论坛、书法、绘画、摄影、手工艺品比赛等活动者,在比赛结果公布,并获得相应名次后,依下表进行积分奖励,训练不加分。同一活动不重复累加,取最高分加分。各负责部门在递交加分条时,需严格按照表格规定内容加分,不应私自设定加分分数,如有特殊情况,应当提前与素质拓展部门商议。(详情参见第六十六条)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参与奖 |
国家级 |
16 |
14 |
12 |
10 |
省级 |
14 |
12 |
10 |
8 |
市级 |
12 |
10 |
8 |
6 |
校级 |
8 |
6 |
5 |
4 |
院级 |
6 |
4 |
3 |
2 |
第三十六条 对参加国家、省级、市级、校、院文艺比赛的同学,奖励积分参见下表:
名次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参与 |
国家级 |
15 |
14 |
13 |
12 |
11 |
10 |
9 |
8 |
7 |
6 |
5 |
省级 |
10 |
9 |
8 |
7 |
6 |
5 |
|
|
|
|
4 |
市级 |
9 |
8 |
7 |
6 |
5 |
4 |
|
|
|
|
3 |
校级 |
6 |
4 |
3 |
|
|
|
|
|
|
|
2 |
院级 |
4 |
3 |
2 |
|
|
|
|
|
|
|
1 |
注:部分文艺宣传类竞赛,视其性质、内容,素质拓展部门相关人员在同活动负责人商议后,可对素拓加分酌情增减,以确保加分合理。
第三十七条 凡在公开发行的报纸、学术期刊上发表法律类论文者,每篇奖励素拓分5-10分(需附证明材料)。同篇文章在不同级刊物上发表,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发表文章有抄袭情况者,一次减5分。
第三十八条 对于院刊、校刊征文以及广播稿投递,被采用者每篇奖励2分,对同一篇文章同时被院刊及校刊采用,不再累计加分,参与者每篇奖励1分,明显敷衍者不予加分。
对于在院微信公众号和院新闻官网投稿,500字以内奖励2分,超过500字的,每超过200字加0.5分,不足200字的按200字计算,最高不得超过4分,同一篇文章进行多处投稿时,不进行累计加分。
第三十九条 其他一些诸如院徽征集、各类活动标语征集等具有设计性质的活动,由负责部门按照设计质量等标准确定等级标准,素质拓展部根据等级对应加2-3分。
第四十条 在校各类文艺演出活动(除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活动)中,参加文艺演出者,每人每个节目奖励积分3分;参加院级文艺演出者以及参加各部举办活动进行的友情演出,每人每节目奖励素拓分2分;代表学校外出表演,每人每节目奖励素拓分3-4分,训练不加分。同一活动不重复累加,取最高分加分。
第四十一条 在校、院大型文艺演出中,担任礼仪等后勤服务人员,不予加分。
第四十二条 在校、院级各部门开展的文艺活动中,担任活动主持者,每人每次奖励积分2分; 对节目安排进行策划指导、租借服装、准备道具、布置舞台等给予帮助的同学,应视为本职工作,不予加分。
第四十三条 在院、校级各级部门工作中,工作量特别大,工作任务特别重,经主管或相关老师批准,每人每次奖励积分1-2分。如办公室物品的清查整理、会议资料以及其他评比材料的整理且连续工作四个小时及以上的。由各部门自己承办院级活动,任务量特别大,耗时较长的,经主管或相关老师批准,每人每次奖励1-2分。
若奖励积分需累计计算,加分条递交部门需将加分事由逐一写清,没有明确列出加分事由或加分情况不符合要求时,加分人员可依照素拓条例,并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对奖励积分酌情增减处理。
第四十四条 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根据下表进行加分:
若志愿时长超过四个小时,活动负责部门可根据志愿活动内容、性质等不同,在3—6分区间内酌情建议分值;若时长超过六个小时,则可在6—8分区间内酌情建议分值。
对属于学生干部本职工作性质的志愿活动,学生干部不再进行志愿加分。
其他特殊情况,提前与老师商定。
第四十五条 新闻宣传中心等部门协助其他各部制作宣传片等工作,视其工作强度及效果,酌情给予奖励积分3-6分。(需经相关老师或具体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六条 凡报名参加院十佳歌手比赛者,每人加2分,进入院十佳者,加分按名次从12分每名次递减1分。若获得前三名进入校十佳歌手并获得名次者加分按名次额外加10分每名次递减1分。获奖加分不与参赛加分重复加分。
第四十七条 鼓励本院学生积极参与院、校级元旦晚会等各种晚会,凡报名节目者加1分,进入二审者加2分,最终登台表演者加5分,训练不加分。同一活动不重复累加,取最高分加分。
第四十八条 凡参加国旗班、猎虎训练者,依据本章第三节第二十四条规定,与院队享有相同待遇。
第六节 集体活动与荣誉
第四十九条 班级及个人荣誉加分细则如下:
级别 荣誉 |
省级 |
校级 |
三好学生 |
12 |
8 |
三好学生标兵 |
14 |
10 |
优秀学生干部 |
12 |
8 |
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
14 |
10 |
优秀团员 |
12 |
8 |
优秀团干 |
12 |
8 |
五四青年标兵 |
14 |
10 |
十佳团支书 |
12 |
8 |
荣誉 分工 |
省级 |
校级 |
优秀团支部 |
班长、团支书 |
6 |
4 |
材料整理人员 |
4 |
2 |
红旗团支部 |
班长、团支书 |
7 |
5 |
材料整理人员 |
4 |
2 |
十佳团日活动 |
班长、团支书 |
8 |
6 |
材料整理人员 |
4 |
2 |
类似的其他表彰称号(如:社团先进个人、科技创新先进个人奖项等)按照三好学生的标准加分。
第五十条 被评为省级“红旗团委”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即五四评比工作分配中的主要部门)奖励积分10-12分/人;被评为校级“红旗团委”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同上)奖励积分8-10分/人。(具体加分分值按照工作量区分加分)
第五十一条 对于校、院组织的党课考试、竞赛,对不属于学生本职工作的监考人员加2-3分。
第五十二条 凡在思想品德等方面表现突出,受到省级党政部门表彰者,奖励积分8分/人;受到市级党政部门表彰者,奖励积分5分/人;受到县级党政部门表彰者,奖励积分3分/人(需附证明材料);受到县级以下(不包含县级)党政部门表彰者,原则上不再加分。
第五十三条 受到学校或学院通报表扬者,奖励综评积分1-3分。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在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和道德修养,有材料证明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等先进事迹者,每次加3分,须有纸字版材料证明,不重复累加,最高加至15分。
第四章 积分材料
第五十五条 院团委素质拓展部是素拓工作的领导机构,素质拓展部具体负责对全院学生和干部的素拓分进行审核、评定、整理和记录等工作。
第五十六条 各部部长、各协会会长、各社团负责人、各班班长、各班团支书具有加分条递交权,并且递交的积分条须经团委老师同意。各班采取团支书、班长责任监督制。若加分条负责人出现徇私舞弊现象,期末直接扣除综评积分50分。
第五十七条 素质测评积分统计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开展,素质测评积分评定工作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在出现素质测评积分加减事由时,活动负责人在本月月底将积分材料签名并上交素质拓展部负责人,由素质拓展部签字审批。
第五十九条 递交素拓分加分条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逾期递交的,若为部门和训练队的加分条,扣除递交加分条的相关负责人素拓任职分2分;若为个人加分条,则在个人加分的基础上扣2分。素拓表公示期间逾期未交的则不加分。
第六十条 如有大型活动,或本制度没有规定到的加减积分情况,由团委书记和辅导员决定。
第六十一条 若条例与具体加分情况发生冲突,在具体加分情况更具指导性意义时,则以具体加分情况为准。
第六十二条 若部门递交加分条与个人递交加分条发生冲突,则以部门加分条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月素质测评积分材料只在本月内有效,不可累计到下一个月,应及时把积分材料交于素质拓展部,否则如影响素质测评积分评定,后果自负。
第六十四条 素质测评积分材料上要写明参加活动者的班级、写清加减分事由,素质测评材料必须严格按照积分条的格式工整书写,填写不规范、不清楚,有涂改现象的,一律无效。
第六十五条 除各部门例行活动外,其他活动在筹划阶段,凡涉及到素拓分增减的,具体素拓分增减额需由活动负责人同素质拓展部部长商议,以确保加分合理。活动结束后,各活动负责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素质拓展部递交积分条,逾期不补,后果自负。
第六十六条素质拓展部收到积分材料后,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合理、有据地对积分材料予以审核,然后对相关学生进行加减分并整理和妥善保管积分材料。素质拓展部的工作接受全院学生的监督,积分人员必须持严肃认真的态度,严格按照以上条例开展工作,否则严肃处理。
第六十七条 素质拓展部对各班学生素质测评积分进行综合整理,并制成报表。该报表一式二份,院内公示一份,素质拓展部存档一份。按月定期公示,接受全体学生监督。
第六十八条 学期结束前,年级生活委员会对该学期每个学生的素质测评积分进行汇总,并制成报表。
第六十九条 素质测评积分实行自查制,该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为异议期,如对积分有疑问,可在此期间,由各班素拓负责人到素质拓展部查询,过期不候。积分经确认后生效,对于确认后即三日异议期过后出现的异议,素质拓展部将不予受理。
第五章 测评程序与测评制度
第七十条 每次积分应有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根据“实给分数”栏分数进行加总,并依据专项加分条分别填写相应的内容栏,对于积分表内的积分,每项以斜线为界,不论其带何种符号均按左正右负处理。
第七十一条 在交加分凭证时,内容要填写清楚详细,参加人员,班级及相应分数要规范,内容较多时,需向素质拓展部进行解释说明并附说明材料。
第七十二条 对本条例未涉及的情况,如有条例中规定条款相似或相近的,参照相近条款执行;无相似条款的由素质拓展部上报主管老师,由主管老师与素质拓展部协商后再做评定。
第七十三条 素质拓展部部长具体负责审核各类加分条,严格按照本条例评定各项活动的加分额度:未经素质拓展部审批积分,不得填入积分表内,积分底表的填写必须清楚、整洁。若出现错误一律用红笔改正,并由相关负责人备注说明。
第七十四条 坚持综评积分制度原则,加分有依据,严禁在综评积分评定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七十五条 活动负责人要于本月月底将加分条上交给素质拓展部,具体时间地点素质拓展部会发通知告知。
第七十六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每学年一次,学年测评的起止时间为每年9月到次年6月。
(一)记实累加。学年内的每月的素质测评积分累加。
(二)量化考核。以班级为单位对学生进行量化考核,核算出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
(三)综合排序。以班级为单位,对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序。
第七十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与当年评优评先、奖学金的评定:
(一)当学年考试或者考查科目有一门(含一门)以上成绩不及格或不合格。
(二)因违纪受校通报批评者。
(三)因违纪受院通报批评一学年累计2次及以上者。
(四)因违纪受院纪律处分者。
(五)大一、大二当学年素质拓展考评成绩低于120分(其中基础素拓不低于90分,发展素拓不低于30分)者;大三大四学生当学年当年素质拓展考评成绩低于110分(其中基础素拓不低于90分,发展素拓不低于20分)者。
第七十八条 学生当学年在校综合素质拓展测评积分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六个等级。其中,350-400分为优秀,300-349分为良好,250-299分为中等,200-249分为合格,140-199分为基本合格,12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章 附加条例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15VIP太阳集团全体在校生。
第八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15VIP太阳集团。
第八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试行期为一个月,最终修改权归15VIP太阳集团。
共青团15VIP太阳集团委员会
2023年6月9日